美国商标注册的四种基础
1、以实际使用(Actual 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将商标附在商品上并在美国两个州以上的市场上销售(如果中美之间贸易只要一个州有销售即可),被视为“已经使用”,可以此为基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联邦注册(本文所指美国注册均指联邦注册)。
申请人除需递交签字的申请书、委托书、商标图样外,还需另外提供该商标在任何地区的最早使用时间、在美国的最早使用时间及3张商标使用实样(Specimens)。有效的商标使用实样是指附在商品上的标签(lable)、包装(package)、贴标(Stick)、吊牌、铭牌等能反映商标如何使用在商品上的实物。如使用实样不易与商品分离或者太大的,可提供3张能清楚表现商标的商品或其包装的照片。必须注意,提供的商标使用实样或照片要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
2、以意图使用(Intend-to-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意图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第1款的规定,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3、以国内注册(Home Registration)为基础提交申请
以该国内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获得国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打算在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不能有任何细微的改动;第二、国内注册证上指定的商品/服务的范围必须大于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第三、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保持一致。第四,商品也要相同申请时需要递交一份经证明的国内注册证复印件(certified copy)和经宣誓的英文翻译。
我们注意到,很多有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的美国商标注册都是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的。但是,实际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商标真正在美国使用,绝大部分的申请人都只是出于为以后进入美国市场做好铺垫的考虑。因此,只要任何第三方就注册中的一项商品并没有在美国使用提出有力证据,并且被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TTAB)接受,则该注册将很有可能被整个撤销,而不是删除没有使用的部分商品。
中国申请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国内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可基于国内申请的优先权在美国提交商标申请,以国内的申请日作为在美国的申请日。这时需要递交经证明的国内申请方证明文件和经宣誓的英文翻译,并且申请的商标与商品也要与国内申请一致。选择本条基础,要等到该商标在中国注册成功,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相应的注册证明才能获准颁发注册证。如果在国内未能注册成功,该申请将会被撤销。因此选择该条基础风险较大,在实践中很少采用。